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规实施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我市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共7项指标。
据悉,目前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限值进行设计和建设,总氮、总磷等部分指标过于严格,实现达标排放的处理成本较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方面严控排入功能水体的水质,另一方面放宽排入其他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的要求,同时鼓励生态处理和尾水利用。该标准实施后,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运营管理,实现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求。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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